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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創作(Re-creation),指在一些已經存在的各種藝術和著作作品,如文章、圖片、影片或音樂歌曲等之上,加以改變、改編、加添新創作或者以其他形式等進行創作,網上部份同人繪畫及許多惡搞,包括改圖及改編歌詞等都屬於二次創作。至於其衍生出來的作品,便被稱為二次創作作品(Derivative Works)。
二次創作在香港引發起原作品持有人及二次創作者與網民的兩批立場對立人士的激烈爭論。
簡介[]
二次創作,是「進行第二次的創作活動」的意思。許多二次創作並不涉及商業利益,可能只屬於個人嗜好或同人創作,不過亦有部份二次創作存在於商業作品之中,包括電影、電視劇、小說、漫畫、電子遊戲及動畫等等。
二次創作的範圍很廣,例如電影中所謂的致敬、論壇術語中的引用、外文書籍的翻譯、神話故事的改寫、金句的押韻食字創作等,已經屬於二次創作。Cosplay也屬二次創作,因為Cosplay是人們對一些ACG作品以現實形式進行模仿創作,或者對現實人物作出扮演或模仿。二創不單止包括對文藝作品的再創作,也包括連同人們將自己喜愛的漫畫人物以手繪形式繪畫到紙上,甚至在一些應用軟件上進行加工,修改軟件的外貌及功能,也算是二次創作。對於惡搞,由於其所衍生出來的作品本身可以是原創,也可以是二創,因此兩者可以互屬但又可獨立並存[1]。
被進行二創的題材或作品可以簡單地分為兩種︰「具有版權(即版權物)」和「不存在版權」。「不存在版權」其實是指版權保護已經到期(曾經具有版權),或者從一開始就沒有使用任何版權作為保護的創作物(但不存在版權其實亦是版權的一種︰版權所無/公開使用);至於「具有版權」,可參考「版權」。
二創的題材既然很豐富,那麼衍生出來的各類二創作品自然也很多,而且內涵可以與原創作品相同,也可以不一樣。改圖、改編歌詞、小說、潮文、金句或短片等經常出現。通常二創作品和原創作品不一定是同一類型的產物,例如二創作者利用電視劇截圖,創作出一系列的短片、改圖,或以文字的方式創作小說,抑或以圖畫方式延續故事;將部份知名的小說改編,創作一個以原著為骨幹的電子遊戲;以立體形式創作出只在平面漫畫中出現的漫畫角色現實模型。
二次創作和抄襲的分別[]
有人視二次創作為抄襲的一種,實際上二次創作與抄襲只是一線之隔。普遍情況下,二次創作是很明顯地讓其他人知道,該二創作品是衍生自哪一套著作物,甚至會聲稱作品是來自哪一套著作物。但抄襲不同,抄襲者不會向他人宣稱其作品是源自他人,反而會肆無忌憚地宣稱該作品是個人原創,即使其作品有濃厚的他作特徵,仍然會堅持其作品並無抄襲。
正如維基百科指出︰「二次創作並非抄襲現存作品,也不是剽竊別人的創意當成自己的作品,而是明顯地,甚至刻意地,以某一或某些作品為焦點,將它重新演繹出別的意義,瓦解原來的脈絡、系統,以創出新的抒發,甚至顛覆。」、「它的目的不是把現存作品或創意,聲稱成自己的創作,而是明顯地以他作,來使作者的創意及意義有更佳的發揮,達致更好的創作效果。」、「也有跟原作挑戰、崇拜的意味存在。」
而且,即使抄襲者在承認自己的作品是抄襲後,雖然與「聲稱作品是來自哪一套著作物」相符,但其作品並不會因為如此而被視為二次創作作品,依然會被視為抄襲品。
版權下的二創[]
對普羅大眾來說,對著作權、版權和擁有權等法律的認識並不深,因此二創對於市民來說仍然是一種比較新興的活動。
在現世的版權下,二次創作並沒有被香港法律定義為「侵權」或「誹謗」等,因為大部份二次創作並不涉及任何商業成份。即使部份版權物是採用「版權所有」作其版權的授權方式,只有證明到某二創作品是涉及商業和利益的情況下,才能定義為侵權行為,否則是無法定義為侵權。而且香港法律上並沒有二次創作的觀念,只有對版權作出較為明確的定義︰「法例提供涵蓋面廣泛的刑事條文,以保護版權。參與盜版活動的人,例如製作或管有侵權物品作貿易或業務用途,最高刑罰為監禁4年及就每份侵權物品被罰款港幣50,000元。」,所以許多情況下二次創作都被視作默認或容許。
雖然沒有涉及商業行為的二次創作並未被定義為侵權,但如果利用原作品進行惡意改編以達到誹謗、抹黑和詆譭的二次創作行為,這種做法並不受到部份人士的推崇,尤其是原創者和被諷者,他們認為惡意的二創應該予以抵制,多會以版權條例作出阻撓,甚至採取法律行動來嚴懲對方。
討論[]
在是否容許二創的立場上,正反雙方展開激烈的爭論。反對二創的人們認為必須立法規管二創,甚至禁止二創,因為保障作品的原有人在作品上的獨創性、聲譽和權益是必須的,並批評支持二創的人士不尊重版權,無視原作者的利益。而贊成二創的人們則認為,二創範圍廣泛,法律無可能涵蓋所有範疇,有矯往過正之嫌,而且以法律限制二創是強權威壓的手段,扼殺大眾創意,剝奪了他人創作的自由,對人們造成不同程度的恐慌,並批評反對二創的人士,只著眼於利益,無視大眾對二次創作的渴求,抺殺了大眾對原作品的意見。
此外,原作人理應擁有對其作品的控制,包括禁止他人分發、改編、販賣或衍生等權利,但現存的版權條例卻對原作人造成種種不利,例如博益的結業,許多作者卻無法取回其版權;林敏驄上載自己的作品到互聯網卻被控告侵權,種種的荒謬導致原作者無法得到應得的保障,亦因如此,二創衍生自原作品的做法會否侵害到他方的版權又是一個疑惑,導致許多人對於二創在版權的立場上出現極多的分歧及爭拗。
支持二創的人士[]
有支持二創的人士認為,二次創作除了可作為娛樂外,也可以是一種研究,藝術的延伸,亦可以是對政治進行批判,對經典的回應、甚至具有挑戰意味,或者可以是有關生活感受等等,同時二創具有原創性和獨立性,內容明顯地與原作有很大的距離,應該視為獨立作品。另有支持二創的人士認為,部份二創作品比原著更好,促使原作者繼續改善,因此二創應予以推廣[2]。亦有人認為,二次創作可以是在外觀上與原型相似,但內涵已大不同,這種不同卻可以比原創更有神韻、更精彩及更好。[3]
部份支持二創的人士,本身都是藝術原創作者,他們對於二創表示支持,認為二創作品的出現無疑是替其作品作免費的宣傳,或者突顯出作品有哪些的不足而進行改善。有人認為如果二創作品已經損害到自己的利益或名聲,大可以從民事方面索償,無須和刑事扯上關係。[4]
反對二創的人士[]
雖然合理使用、著佐權(版權所無)、創意共享等新形式的版權方式越來越普遍,但在商業為先的公司來說,著作權仍然是她們必遵的一條法例。部份公司及原創人認為,二創是剽竊原作者的創意,抄襲了原作者的作品,損害了作品的利益及作者的聲譽,因此二創應該予以禁止,即使不被禁止,也應該有法律去監管二次創作。
部份人認為二創者是為了惡意抹黑原作者而存在︰「不是完全不能用,如你要改『林峰』,就要問過他的本人與經理人。給錢買或是有什麼條件都可商量改用的。人家是明星,怎可能容你們亂改,影響了高貴的形像,又賺少幾憶,你賠得起嗎?高官民望被唱低了,你們賠得起他們多年努力得來的政治本錢嗎?」[5]
其他人士[]
有一種觀點認為,二次創作活現了人類極富創意的一面,同時亦應該保障原作品及原著人的權益和版權,因此必須在二創和版權及原創利益之間找一個平衡點,在容許二次創作的同時可以避免二創作品作出了對原創作品的利益、版權上的侵害,以及對原著人名聲上的損害,也避免有人假借二次創作之名實為取用原著人版權來牟取利益[6]。亦有人認為,個人並不反對二創,但該項二創必須不會損害到原作品、原創人或相關人士的名聲及利益,就可以存在;相反,如果二創作品出來的目的是為了誹謗或抹黑他人,那麼這項二創就不應該被推崇[7]。
有人認為,二創的作者必須尊重原創者,理應問准原作者才可進行二次創作,所以二次創作並無被禁止[8],但被人批評「要在二次創作前取得所有相關版權人的授權是不切實際」,因為原作者一定不允許,「如果我想改《阿凡達》的海報,我去問占士金馬倫,你覺得他會睬我嗎?相關的版權費對於初學者來說能負擔嗎?條例通過後,不想犯法的話,找素材的渠道就會大大收窄,那你就不要告訴我,政府在推動創意產業。」[4]
在香港的情況[]
二次創作在世界各地都存在,部份知名的藝術品本身就是一個二次創作,名畫蒙羅麗莎的微笑就被著名藝術家杜象(MarcelDuchamp)以開玩笑的方式,為她加添了一束鬍子。而香港本土的二次創作亦由來已久,即便在互聯網未曾普及前,不少二次創作也能在一些電視節目、電影及電視劇中見到,例如周星馳在電影《回魂夜》中的造型被認為是創作自荷里活電影《這個殺手不太冷》;劉德華的歌曲《I don't wanna say goodbye》被詹瑞文惡搞成《I don't wanna say 仆街》後大受歡迎;TVB節目《歡樂今宵》經常以諧趣方式,扮演他人及重演相關情節,甚至改編;香港電台節目《頭條新聞》經常以節錄歌詞並配以特殊情節的鏡頭以諷刺時弊;多齣電視劇以影射形式對現實物品作出改編,更是多不勝數。
到了網絡普及和資訊發達的年代,網上資訊越來越多,著作物及藝術作品的流通速度亦比以往快上很多,因而許多人都能夠很容易取得這類的創作物,再加上電腦變得普及,改圖軟件越來越容易使用,許多網民都有能力自行將這類創作物「加工」,從而令二次創作漸漸形成風氣,網民不時以改圖及改編歌詞的形式去諷刺時弊,並將作品上傳到互聯網上公諸同好,令二創作品更能廣泛流傳,當中網絡改圖、改編歌詞及潮文等更是經常出現,例如Give Pikachu a face中,體現了網民極其豐富的創意;旺旺改圖的一眾改圖,都是出自於網民手筆;大量由網民Richard Billyham所創作的改編歌詞,極大部份都是改編自現有歌曲。這些也屬二創。
自2000年後,香港有不少二次創作都是以民生、政治及經濟為主要題材,主要目的多數是諷刺時弊、惡搞各個政治人物,同時亦有不少打手各為其主地以二次創作的方式去攻擊對手,務求挫敗對手的威望,為自己支持的對象提高勝算,不少改編歌詞和改圖等是由網民創作。此外,也有部份二次創作被一些小朋友用來嘲弄自己不喜歡的人,這些事情在各論壇大戰中經常出現,諸如用改圖嘲諷情敵、罵戰中嘲笑對手等等,雖然這些二次創作很大程度上是出於敵意及惡意。
原著人對二創的看法[]
部份原著人認為破壞及侵害其版權和利益,包括惡意破壞了其作品及內涵、被他人使用了自己的作品去損害自己的聲譽等,因此部份作者會以各種手段禁止這種行為,包括使用各種條款進行限制和採取法律途徑去控告那些進行二創的人。漫畫家溫日良曾多次對那些向其作品作出惡搞的網民發出警告,認為在未得到其認可的情況下去惡搞其作品是違法行為。
有原著人認為即使二創作品已經和原作品有所不同,但仍然是抄襲了原作品。2005年,大陸電影《無極》的導演陳凱歌因為創作人胡戈以惡搞方式製作出短片《一個饅頭引發的血案》而起訴胡戈抄襲,卻引來網民圍攻,事件最後不了了之。
也有不少原作者對於其作品被進行二次創作採取默認,甚至是容許和肯定的態度,認為在某程度上是替自己的作品作出宣傳,同時引發更多靈感和社會上的共鳴及注意。
相關事件[]
雷頌德被批評抄歌[]
自雷頌德成名以來,多次被網民批評其監制或創作的歌曲都是抄襲自其他歌曲,有網民笑言其抄襲行為有如替他人歌曲進行「二次創作」。對於批評,雷頌德卻不以為然,更認為批評者是別有用心,因此被網民指摘雷頌德毫不反省自己行為。
叮噹網站關站激發網民進行二創[]
2007年1月20日,國際影業向多個叮噹(多啦A夢)的個人網站發信,要求他們刪除所有與叮噹有關的圖像,多個網站因此而關閉,事件引起網民及坊間注意,並有《蘋果日報》、《東方日報》、《香港經濟日報》、《文匯報》、《明報》和TVB新聞透視的報導。直至1月30日,國際影業終發表回應啟事,卻引來網民進一步的憤怒,大量網民將叮噹加以創作,於是引發起一場「叮噹二次創作」的熱潮。
擬立網絡廿三條禁二次創作[]
2011年6月3日,香港政府將《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刊登憲報,其中草案將網民「惡搞」等屬二次創作的作品列入侵權範圍,於是引起網民爭議,認為是剝奪網民的言論及創作的自由,嚴重違反了《基本法》。大量網民和二創者表示不滿,部份原著人則表示歡迎,民建聯立法會議員陳鑑林亦對草案表示支持,於是針對陳鑑林的惡搞空群而出。
網民發起示威遊行支持二次創作[]
2011年12月4日,鍵盤戰線及網民力量等網上社會運動組織發起了一個名為「『有本事就咪封殺創作自由』大巡遊」的遊行,主要是抗議香港政府就《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中修訂惡搞等二次創作行為不作豁免,直接定義為刑事罪,並且不作諮詢。主辦單位認為政府製造白色恐怖,扼殺創作自由,於是發起遊行。其後政府宣佈於2012年5月9日的立法會會議上,恢復對《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二讀辯論,網民在4月29日,再一次發起以反對網絡23條、支持二次創作為目的的遊行,遊行至金鐘政府總部。
鄭金鈴事件[]
2009年,香港一名女學生鄭金鈴聲稱是為了生計,並從電子遊戲《孖寶兄弟》中得到靈感,於是設計了一頂紅色鴨舌帽。其行為事蹟受到《明報》報導,她亦接受到無綫電視節目《星期日檔案》的訪問。
由於此頂帽子的設計與《孖寶兄弟》酷似,於是引發起支持她和反對她雙方的激烈爭論及罵戰,同時亦衍生跨世界專利權、版權、肖像權以及「非親告控罪」的爭論。不少批評者均認為,鄭金鈴的做法是侵犯了遊戲開發商任天堂的版權及肖像權,而眾多反對者當中,以DAI ADORU批評得最多及最烈,他更列舉出「權利金」、「二創」及「版權」等定義去解釋鄭金鈴的做法有否不妥。
影印道事件[]
香港網絡大典曾收錄多幅由網友ohyeah以溫日良的漫畫圖片進行惡搞的圖片,並建立起條目-影印道。而該些圖片是諷刺溫日良舊稿新用的做法,但懷疑惹來溫日良的支持者不滿,除了不斷清空條目、用其他文字取代等破壞以求抺殺這些網民創作外,更發動往Wikia投訴,結果Wikia在未有經香港網絡大典一眾寫手的商量下,擅自刪除了有關圖片,至今仍未有人重新上載。另一條條目武神Golf亦面臨同樣威脅。
部份網民懷疑是溫日良幕後指使,並批評溫日良這種霸道的方式,是「小器」的表現。
多宗著名的網絡二次創作事件[]
香港網絡上的改圖、改編歌詞等創作眾多,不少都是衍生自某些事件之上,部份事件更蜚聲國際,成為不少網民茶餘飯後的話題︰
- 家姐被炒潮文︰約於2004年11月,網上開始流傳一篇有關歌手關心妍刁難名牌時裝店工作的店員並令該名店員被解僱的文章。雖然當事人關心妍否認此事,但不少網民信以為真,事件更不時被回帶,並衍生出多個改篇、改圖及小說創作。
- 旺旺改圖事件︰發生於2008年3月14日。起因是高登討論區會員「中~」提問︰「點解旺旺隻眼要向上?」,並貼上了一幅旺旺吉祥物的原圖,其後引起了大量高登會員改圖,多幅旺旺改圖由此而生。
- 李克勤送禮改圖事件︰事件發生於2008年的高登討論區。2005年7月,歌手李克勤向曼聯球員送贈一幅以他為主題的CD封面照片砌成,並加上「Welcome to Hong Kong」字樣的板框,然而該份禮物在球隊離港時被棄置於更衣室內。多年來,這事成為香港網民笑柄,更被網民多番惡搞。
- 陳啟泰之亂︰2007年,亞洲電視結束藝員部,旗下演員所餘無幾,要再拍劇幾乎無人可用。正值無綫電視播放劇集《十兄弟》,有高登會員發問︰「假如該劇改由亞洲電視本港台翻拍,亞視還可起用那些演員飾演十位兄弟?」於是有網友提議由未被裁掉的陳啟泰,一人分飾劇中全部角色。建議一出,瞬即大受網民歡迎,不斷有網民虛構出由陳啟泰獨力主持亞視所有電視節目後的情況,一夜之間陳啟泰成為網上笑點,並引發起新一輪的改圖熱潮。
- 港鐵海報改圖熱潮︰自從兩鐵合併後,港鐵曾多次推出不同的海報,向外界宣傳不同的信息。其中有部份被網民留意,並模仿製作改圖,引起香港各界網民注意及參與,當中更有不少作品成功上報。
- 《始終有你》改編歌詞熱潮︰《始終有你》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十周年紀念的主題曲,卻被部份網民認為歌詞偏向歌功頌德,與香港回歸十年來的實際情況相去甚遠。故歌曲推出後不久,即被林忌改編為《福佳始終有你》,更掀起連串惡搞熱潮。
- 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2010年3月18日,陳志雲因無綫高層貪污醜聞而召開記者招待會,當時陳志雲交待事件,並在會上說出「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結果此言一出,即成網絡金句,網上不斷出現多個變種。
註解
- ↑ 一言為定:二次創作不一定是惡搞,2011年12月21日,《太陽報》
- ↑ 藝術工作者反對版權條例修訂 要求豁免二次創作,2011年11月21日,香港獨立媒體
- ↑ 擬像理論:第二次創作與抄襲何有本質的不同?,知日部屋
- ↑ 4.0 4.1 Uwants︰周日話題﹕誰在害怕二次創作?
- ↑ tvb.com討論區︰2012.03.29
- ↑ 評深宜論:且談「網絡23條」——《版權條例》修訂之爭議
- ↑ 信報︰侵權、再創作、誹謗?,2010年2月18日
- ↑ CASH:「二次創作」須尊重原創者,2011年11月19日,《明報》
相關條目[]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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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格[]
新聞報導[]
- CASH:「二次創作」須尊重原創者,2011年11月19日,《明報》
- 靈感國度——如果沒有「二次創作」,《頭條日報》
- 同人誌的末日?漫畫二次創作恐成公訴罪,2011年11月4日,《ETtoday》
- 網民後日遊行反修例禁改圖改歌,2011年12月2日,《太陽報》
- 二次創作與侵權行為,2012年4月4日,《澳門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