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網絡大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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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領域 (Public Domain) 是人類一部分作品與知識的總匯,可以包括文章、藝術品、音樂、科學、發明等等。對於領域內的知識財產,任何個人或團體都不具所有權益(所有權益通常由版權專利體現)。這些知識發明屬於公有文化遺產,任何人可以不受限制地使用和加工它們(此處不考慮有關安全、出口等的法律)。

設計版權的初衷是給予創作者能在一定的時間內由該作品中獲得回報,在期限過去後,即視為作者已經由該作品獲得足夠的回報;作品不會再受版權或專利保護,任何人均有權利去使用、發佈及修改公有領域的作品。公眾有權自由地使用它們,而不造成任何經濟社會負擔。當版權與其他保護條款失去時效,作品便會自動進入公有領域。

無法律保護[]

對於具有創作性的作品,如果沒有現行法律確立其具有財產權地位,或者現行法律將某類作品的保護摒除在外時,這些作品即可認為處於公有領域內。比如,在世界大多數地方,大部分數學公式不受版權專利的保護(當然它們在電腦程序中的應用可以申請專利)。同樣,在相關法律制定前產生的作品也屬於公有領域,比如威廉·莎士比亞貝多芬的作品,以及阿基米德的發明(但是他們作品的譯本可能具有版權),不能主張知識產權的保障。此外,美國政府作品也不受版權法保護。此外,根據伯爾尼公約,傳達與事實訊息相關的文學作品不適用於版權,因為這些文章不具智力創作,而且內容感到乏味 (arid)兼不具獨特性 (impersonal)之新聞文字,如公告中的純文字描述作還原事實表達規條之用的,都不是智力創作。

保護過期[]

大多數版權和專利都有截止期。當它們失去時效後,這些作品和發明就進入公有領域。

在世界大部分地區,專利有效期為20年。當商品注冊失效後,商標就失去保護。相比較,版權問題更為複雜。不同國家對版權的失效年期有不同的制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及一部份國家將年期定在50年,但有些國家則給與較長或較短的年期。這個年期所計算的方法也不盡相同,一些國家是由作品由版權持有人公開發佈的一刻開始計算,有些則以主要作者死亡年份開始。

總體而言,當以下所有條件滿足,該作品在大部份國家或地區的版權就會失效(這不適用於危地馬拉墨西哥薩摩亞群島哥倫比亞):

  • 該作品創作與首次發表時間早於1923年1月1日,或者當前年份的1月1日早95年。
  • 作者(集體創作則計算最後一個死亡的作者)的死亡日期比當前年份的1月1日早至少70年。
  • 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Berne Convention)的簽約國未給予該作品永久版權保護。
  • 從這些條件最後更新起,美國與歐盟都沒有通過法律延長版權期。(這條必須考慮,因為前面幾條中的具體數字都由當時的法律狀況而定。)

以上條件基於美國與歐盟版權法的共有部分,大部分伯爾尼公約簽約國也承認它們。注意在美國傳統中,即使延長版權期,也不會將已進入公有領域的產品再次賦予版權。而歐洲傳統卻可以,因為歐盟版權協調指示(Directive on harmonising the term of copyright protection)基於德國的版權期,而德國版權期已延長至作者壽命加70年。另外,美國政府部門的作品從產生那時起就屬於公有領域。

關於英國政府的作品,情況就複雜一些,但也不難理解。英國政府作品受到皇家版權(Crown Copyright)或議會版權(Parliamentary Copyright)限制。皇家版權作品在發表後50年進入公有領域。但如果該作品是擁有版權的作者提交給皇家的,版權期仍然為作者壽命加上70年。未發表的皇家版權文件在產生後125年進入公有領域。這一法規取消了傳統普通法賦予未發表作品的永久版權,但同時也規定:在該法規生效前產生的未發表作品最早也要在其生效後50年才進入公有領域。該法規於1989年8月1日生效,故而2039年以前任何未發表作品都無法進入公有領域。議會版權文件在發表50年後的年底進入公有領域。在某些條件下,對於某些政府作品,可以不予考慮皇家版權。

以上數字反映了美國與歐盟最近一次的版權延期。加拿大和澳大利亞並沒有通過類似的20年延期。所以,它們的版權實效仍為作者壽命加上50年。這就使得米老鼠這個角色,以及《小■俠》等作品在兩國都進入了公有領域。

像其它大部分英聯邦國家一樣,加拿大澳大利亞在政府作品版權方面向英國看齊。兩國都有皇家版權,時效為發表後50年。新西蘭也有皇家版權,時效長得多,是發表後100年。愛爾蘭也有一個50年的政府作品版權期,但因為它已非君主制國家,所以不稱皇家版權。印度政府的作品版權期為發表後60年,而其餘版權是作者壽命加60年。

在香港,大部份種類的作品的年期都跟從英國以50年為期限,文學、藝術作品及影片的年限為作者逝世後50年,聲音、廣播節目及作者不為人知的作品年限則為作品「向公眾提供」起計50年[1],惟由香港政府或立法會所制作的作品並非像美國般直接進入公有領域[2]

發明專利過期的例子有愛迪生的發明。作品版權過期的例子有卡洛·科洛迪(Carlo Collodi)的作品和馬克·吐溫的大部分作品。作品受永久版權保護的例子有巴裡(J. M.Barrie)的《小■俠》,這由英國政府賦予,只在英國境內生效。其餘作品,如迪士尼公司在法律上並不受永久版權保護,因為美國憲法規定版權必須有個限期。但這個限期延長了好幾次,使得保護期越來越久。評論家發現:版權延長恰恰發生在許多著名作品的版權將要失效之時。他們由此推論這些延期實際上是變相的永久版權保護。迪士尼和其它大出版商照例會為立法者的選舉活動提供巨額資金,據傳言這是以版權延期為交換的。

放棄權益[]

過去在一些國家(如美國),一件作品如發表的時候未附有版權聲明,便屬於公有領域。現在情況已非如此。任何作品--不論有沒有宣稱版權--都被默認為具有版權,而版權法一般也不提供特殊手段來放棄版權,使得它們能進入公有領域(在美國,1990年電腦軟件租借修正法案在國會圖書館為公有領域電腦程序提供了一個注冊機制。但這仍然沒有解釋某一作品是否該進入公有領域。)

版權持有者可以公開放棄作品的所有權益,允許其進入公有領域。持有者需提出具放棄權益的許可證。合適的許可證會取消版權法禁止的任何行為。然而,在一些國家,版權持有人並不被允許放棄權益,在這些情況下,希望將作品釋放到公有領域的原作者一般可以藉由自動授權任何人將作品用作任何用途,來達致相同的效果。

就專利而言,在申請前如發表其技術細節,一般會導致該專利進入公有領域,也使得其餘人無法申請。比如某刊物發表了一個數學公式,在申請軟件專利時,此公式就無法作為該專利的核心內容。但也有例外,在美國(非歐洲)法律當中,發明者可以在發表其發明後一年內具有專利權(當然,如果其它人發表在先則無效。)

無資格[]

法律可能判定某些種類的作品與發明不具有壟斷資格。此類作品發表後即處於公有領域中。比如美國版權法規定:所有美國政府作品屬於公有領域;專利申請書屬於公有領域,這是給予專利的一項條件。專利法不保護明顯模仿前案(Prior Art)的發明。德國在一戰後簽訂的協議規定,阿司匹林海洛因等商標在許多地區都屬於公有領域。

許可證[]

許多作品本身不處於公有領域之內,但是其版權所有者可以選擇不執行這些權利,或者將某些子權利自動給予公眾。比如自由軟件基金會(Free Software Foundation)編寫了許多受版權保護的軟件,然後以稱為Copyleft的許可證來允許公眾自由使用,該許可證只限制了所有權再分配。維基百科的做法也大致相同,它基於GNU自由文檔許可證(the 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及共享創意(Creative Commons),自動授權任何人將該些內容用於任何用途,唯一要遵守的是要提及原作者,以及將所有衍生作品以相同形式發佈。有時在口語中,人們會錯誤地稱這些作品處於公有領域。

雖然某些作品(尤其是音樂作品)屬於公有領域,美國法律認為,對這些作品的文字實錄和演出是衍生作品,具有潛在的版權。

社會作用[]

“要保護和創造文化遺產,文學、藝術、音樂和電影對公眾地開放度尤其關鍵。美國文化的許多重要作品都利用了公有領域的創造潛力。弗蘭克·卡普拉的《美麗人生》就是個經典例子,它在進入了公有領域後才大為成功。其餘如白雪公主皮諾曹聖誕老人山姆大叔都是從公有領域的原型成長起來的。”([1])

公有領域與因特網[]

從歷史上看,由於對“公有領域”法律定義的誤解,會造成許多版權與其它許可書糾紛。絕大多數糾紛不外以下兩類:

  1. 公司機構,它們可以投入雇員,通過談判和司法系統解決法律糾紛。
  2. 個人與組織對於合理使用條款下材料的使用,該條款減少了政府和機構用於尋找違反版權者所投入的資源。

互聯網興起後,任何人都能在這個世界網絡上自由發布已受版權保護的材料。這培養了一個錯誤但頑固的想法:如果某作品可以免費在網上獲得,它就屬於公有領域。一旦這些材料在網上發布,它們就可能被免費復制幾千幾萬次。

這些因素加深了一個錯誤觀念:“免費”即意味著“公有領域”。支持該觀點的人會說因特網是對公眾開放的領域,並沒被任何個人、公司或政府控制,所以網上的任何資源都屬於公有領域。該觀點看似有理,其實忽略了一個事實:許可權利是獨立於分配方式和消費者獲得方式之外的(如果某人給了你贓物,不管你是否知道,它還是贓物)。誤認為“信息免費”而違反版權已成為某些行業關注的焦點,這些行業的金融架構就基於對媒體的控制上。雖然這些機構在法律上沒有過錯,但公眾對於他們的支持已大大減弱。人們認為它們幾十年來通過掌控持牌媒體進行價格欺詐。諷刺的是,很多創作者,比如作家和音樂家在這件事上分為兩個陣營,因為一方面他們嫌媒體給的報酬太低,另一方面他們又怕媒體收益降低,更影響了報酬。

事情更有複雜之處:只在互聯網上發布作品的現象已相當普遍。根據美國法律,作者的原創作品即使沒有附帶正式版權聲明,也受版權保護。但通過這一法律時,數字媒體尚未出現,要復制媒介材料並不容易。再加上今天已經很難判斷電子作品的哪些部分是原創的,這點當時的立法者也無法想象。理論上說,任何因特網的發布材料(比如blogemail)都受到版權保護,除非有明確放棄保護的條款。(許多人試圖將其發布材料的一切所有權和加工權給予用戶,但潛在的版權沖突仍然不可忽視。)有不少傳統的確認原創的方式,比如自己給自己寄一封信,信中含有作品,信上有帶日期的郵戳,而該日期在作品發表前。此類方法對於因特網已不適用。

相關條目[]

註解

  1. 香港法例第528章 版權條例 第17至20條
  2. 香港法例第528章 版權條例 第182至1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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