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可雋(Sze Ho-chun,1985年-)在陳冠希淫照事件中,是一名23歲的電腦技術員。他涉嫌在陳冠希拿手提電腦維修時盜取裡面的照片﹐後來照片輾轉流傳至網上。史被控以不誠實取用電腦之罪名。
陳冠希淫照事件[]
2005年年尾[]
陳冠希的司機把陳冠希的手提電腦帶到位於中環士丹利街的eLiTe Multimedia Limited維修,由一名職員謝立翹維修,謝把電腦內的硬碟資料備份,儲存在外置硬盤上。
謝立翹在維修期間已發現部分陳冠希的淫照,更「分甘同味」與份屬同事的史可雋一同欣賞。謝立翹維修後把備份資料放回到陳冠希的電腦內,並刪除外置硬盤內的照片,但原來史可雋在刪除前已偷偷把照片複製,並把照片儲存在伺服器。[1]
2006年6月8日[]
史可雋在兩名姓蔡和姓梁的女店員面前,把用品店的電腦連接到伺服器,下載「珍藏」讓她們一同欣賞,又告知兩人自己怎取得照片,甚至把約千三張照片製成光碟送給梁姓女店員。[1]
2008年2月2日[]
史可雋被警方拘捕。
2008年2月4日[]
警方落案起訴史可雋。
2008年2月5日[]
史可雋被控一項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名。此人在東區裁判法院提訊之後,獲准保釋候審。[2],同時他否認是發放淫照的源頭[3]。
2008年2月22日[]
史可雋於東區法院再度提訊,控方於庭上要求將案件押後至下月14日,以處理及搜集證據,惟辯方則向法庭申請提取警方的證人口供,以決定答辯時認罪與否,獲主任裁判官鄧立泰所接納。被告以現金5萬元保釋外出,在大批傳媒包圍下乘坐的士離開法庭。[4]
2008年3月14日[]
史可雋被加控兩宗不誠實取用電腦之罪名,史可雋否認控罪。[5]
2008年4月24日[]
藝人裸照案被告史可雋當日到東區法院進行預審,法庭決定10月6日開審,史可雋獲准保釋。[6]
2008年6月26日[]
史可雋早前已否認三項不誠實使用電腦罪名,原定當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但裁判官下令將案件轉介至九龍城裁判法院處理,並按原定的10月6日進行審訊。被告史可雋依舊獲准保釋外出。[7]
2008年9月30日[]
史可雋早前否認三項不誠實使用電腦罪名,案件原訂在2008年10月6日開審,但因控方證人陳冠希表示不會回港作供,控方昨申請將案件押後2008年11月26日再訊,讓控方向高院申請到美國取證。[8]
2009年4月6日[]
史可雋再次受審,控方指被告曾把陳冠希與女性朋友的裸照複製至一部電腦及伺服器,更曾與兩名家居用品店女職員分享,並將約1300張裸照燒製成光碟給予對方;警方更發現被告的電腦曾被試圖永久刪除檔案。[9][1]
2009年4月29日[]
史可雋被裁定三項不誠實使用電腦罪名成立,還押至2009年5月13日,取背景及勞教報告始宣判。總裁判官唐文指案中控方證人除陳冠希證供有疑點外,其餘均誠實可靠,而被告擅自抄取客戶私隱,嚴重違反誠信,明言會判他入獄。[10]
2009年5月13日[]
史可雋被裁定3項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名成立,被判監8個月零15日。[11]
相關條目[]
註解
- ↑ 1.0 1.1 1.2 星島日報:電腦員涉下載裸照贈女店員,2009年4月7日。
- ↑ 星島日報:涉發放裸照 電腦員准保釋,2008年2月6日。
- ↑ 東方日報:電腦店職員否認是源頭,2008年2月6日。
- ↑ 文匯報:涉淫照案再提訊 電腦員史可雋保釋,2008年2月23日。
- ↑ 明報:史可雋被加控兩罪,2008年3月14日。
- ↑ 明報:藝人裸照案十月開審,2008年4月24日。
- ↑ 星島日報:史可雋案轉九龍城審理,2008年6月26日。
- ↑ 星島日報:陳冠希不肯返港作供,2008年10月1日。
- ↑ 明報:史可雋涉燒錄1300裸照 與他人分享 藝人裸照案開審 公開犯案過程,2009年4月7日。
- ↑ 星島日報:藝人裸照上網 史可雋罪成,2009年4月30日。
- ↑ 明報:裸照案史可雋判囚八個半月,2009年5月13日。
外部連結[]
- 香港討論區:我想為史可雋說句公道話
- 香港討論區:法律面前,窮人含撚,**史可雋** 你死硬啦
- Uwants:史可雋萬歲 !!!!
- 貓貓論壇:史可雋一談
- Yahoo!知識+問題:我不明白為什麼香港人都罵陳冠希,大家應該罵的人是盜取資料的史可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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