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網絡大典
Advertisement

史可雋Sze Ho-chun,1985年-)在陳冠希淫照事件‎中,是一名23歲的電腦技術員。他涉嫌在陳冠希拿手提電腦維修時盜取裡面的照片﹐後來照片輾轉流傳至網上。史被控以不誠實取用電腦之罪名。

陳冠希淫照事件[]

2005年年尾[]

陳冠希的司機把陳冠希的手提電腦帶到位於中環士丹利街的eLiTe Multimedia Limited維修,由一名職員謝立翹維修,謝把電腦內的硬碟資料備份,儲存在外置硬盤上。

謝立翹在維修期間已發現部分陳冠希的淫照,更「分甘同味」與份屬同事的史可雋一同欣賞。謝立翹維修後把備份資料放回到陳冠希的電腦內,並刪除外置硬盤內的照片,但原來史可雋在刪除前已偷偷把照片複製,並把照片儲存在伺服器。[1]

2006年6月8日[]

史可雋在兩名姓蔡和姓梁的女店員面前,把用品店的電腦連接到伺服器,下載「珍藏」讓她們一同欣賞,又告知兩人自己怎取得照片,甚至把約千三張照片製成光碟送給梁姓女店員。[1]

2008年2月2日[]

史可雋被警方拘捕。

2008年2月4日[]

警方落案起訴史可雋。

2008年2月5日[]

史可雋被控一項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名。此人在東區裁判法院提訊之後,獲准保釋候審。[2],同時他否認是發放淫照的源頭[3]

2008年2月22日[]

史可雋於東區法院再度提訊,控方於庭上要求將案件押後至下月14日,以處理及搜集證據,惟辯方則向法庭申請提取警方的證人口供,以決定答辯時認罪與否,獲主任裁判官鄧立泰所接納。被告以現金5萬元保釋外出,在大批傳媒包圍下乘坐的士離開法庭。[4]

2008年3月14日[]

史可雋被加控兩宗不誠實取用電腦之罪名,史可雋否認控罪。[5]

2008年4月24日[]

藝人裸照案被告史可雋當日到東區法院進行預審,法庭決定10月6日開審,史可雋獲准保釋。[6]

2008年6月26日[]

史可雋早前已否認三項不誠實使用電腦罪名,原定當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但裁判官下令將案件轉介至九龍城裁判法院處理,並按原定的10月6日進行審訊。被告史可雋依舊獲准保釋外出。[7]

2008年9月30日[]

史可雋早前否認三項不誠實使用電腦罪名,案件原訂在2008年10月6日開審,但因控方證人陳冠希表示不會回港作供,控方昨申請將案件押後2008年11月26日再訊,讓控方向高院申請到美國取證。[8]

2009年4月6日[]

史可雋再次受審,控方指被告曾把陳冠希與女性朋友的裸照複製至一部電腦及伺服器,更曾與兩名家居用品店女職員分享,並將約1300張裸照燒製成光碟給予對方;警方更發現被告的電腦曾被試圖永久刪除檔案。[9][1]

2009年4月29日[]

史可雋被裁定三項不誠實使用電腦罪名成立,還押至2009年5月13日,取背景及勞教報告始宣判。總裁判官唐文指案中控方證人除陳冠希證供有疑點外,其餘均誠實可靠,而被告擅自抄取客戶私隱,嚴重違反誠信,明言會判他入獄。[10]

2009年5月13日[]

史可雋被裁定3項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名成立,被判監8個月零15日。[11]

相關條目[]

註解

外部連結[]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