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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女學生乘搭龍運巴士E34線往元朗,乘車途中遭一名休班巴士車長非禮,後來這名巴士車長被判入獄,一名自稱為該巴士車長外甥女的網民,稱這名巴士車長是被女生冤枉,指出當日車上很多人,該休班巴士車長收工之後很累,要求女生拿開手袋讓座﹐之後她聲稱休班巴士車長非禮她。但有人相信她是因為不憤要拿開手袋讓座而冤枉休班巴士車長。
警方及主審法官仍然相信女事主的證供,巴士車長被判非禮罪名成立,入獄三個月。隨後,被告上訴,但上訴失敗。但有人認為有關證供是有疑點的。
事件在2009年3月10日率先在Uwants休閒聊天轉貼,隨後被轉貼到多個討論區,引起網民反響,而且一面倒認為巴士車長是含冤入獄,其中原轉載者指「未夠16係大晒!!!」[2]
事件在2009年4月10日上報,《明報》以頭版刊登事件,報道指網民進行起底等行為報復,屬於網上欺凌的一種。[1]
由於被告方的說法同樣也充滿著疑點,不能盡信,因此事件未有進一步給鬧大。
主角[]
原告人
- 聲稱被非禮的女生:周藹x,又名xx盈
被告人
- 被聲稱受非禮的女生指為被告的巴士司機
事件主題原文[]
文章作者為網民jeffreypinky,自稱為巴士司機的外甥女。
原告:東涌某天主教中學周姓女生
被屈者:巴士司機
以下所寫的皆為事實
事緣,被告人上巴士,要求原告人拿開手袋讓座,唔通叫佢由東涌到天水圍的長途巴士罰企?剛剛收工,不累嗎?
聽到被告人的事件,實感到震驚,冤案在電視可以經常看到,但實在想不到會發生在此人身上.
他自幼品學兼優,若不是家庭生品困苦,亦不會中三之後輟學,出來幫補家計.
但上進的他,日間做玉器學徒,晚間完成中學,在校出全級數學科取得獎杯.
他與太太在這後艱苦期間,互相鼓勵,玉器學徙亦已成為一位玉器師父.
拍拖數載滿以為前途可以平穩,便與他的太太結婚.
一年後,育有一位可愛的小女兒,而他,閒時亦會在家中自學手飾掃描,作品亦非難登大雅之堂,但遇上市道下滑,為要一個安穩的家給予妻女,被迫放下手藝,而去投考巴士司機.
薪金雖然微薄,但勝在不用交通費上班,而且母親,太太,女兒都可以免費乘搭公司的交通工具,老人家有免費車坐,總會開心點,他每個月的薪金,扣除現住的居屋供款,便給予他的太太作生活,醫療女兒的鼻敏感及書簿,學餘時間的興趣班費用.
日子雖然艱苦,但每天都能帶著太太的溫馨飯盒放在背包返工,放工在巴士上但求一客座位,稍作休息,回家後看見賢淑太太及成績優異的女兒,實感欣慰.
想想,一個這樣上進愛家的男人,又怎會用自己的家庭來做賭注去非禮一個同他的女兒年齡相若的女孩?
況且,他的居屋,明年一月便完成供款,兩肩亦可感到稍為輕鬆,為什麼現在要找家人借貸,請辯護律師及向母親借錢,快速完成供款,以便隨時賣樓為自己上訴,莫非,真是"未辛苦過"?
疑問
(一) 既然未夠16係屬於嚴重案件,點解警員不就事件為被告人或提被告可剪指甲套取衣服纖維,以便證明自身清白.
(二) 當時被告剛剛放工,身穿著公司的巴士司機制服,一般人都能分辨,莫非不怕事主時後追究?但法官話這非明顯制服,當然啦,個官都唔搭巴士,當然分唔到啦.睇怕佢只識分囚犯,差人同法官衫
(三) 全香港都有許多人,拿著背包出街,個官竟然話原告人可能懷疑被告背包架放攻擊性武器,所以不敢反抗,(乜都佢講),實質被告袋中只是放有溫馨飯盒及外套.
(四) 如果,只是兩首mp3歌仔的時間,被告可做出撓著女事主的手,又撫乳房,又伸手入裙底入內褲,是否要兩隻手一起做,才能在這麼短的時間完成?就算單手完成過程,動作都難免過大,相信總有人看見異樣.因為當時另一邊座位,後面前面都有很多乘客,但法官認為乘客可能會給椅背阻礙視線,隔離可能會俾被告身體阻礙視線.(冇得講)
(五)警員不應給女原告差不多兩三個鐘之後,才由朋友陪同往警察局落口供,有好多故事都可以自編完成.應當由女警在警局相陪,直至家人抵達,
(六) 被告說女事主當時係將手袋拿起順勢放在大腿上,但佢同警察說是放在背部,試想,您係一個女孩子,穿著短裙,手袋點會放背部,況且是由東涌到天水圍的長途巴士,袋中有銀包電話,會否覺得不適?而女方更在第一份口供說當時的後座有很多的空位,第2份口供作出了更改,說後座是滿曬人的,而體位的問題,又係一個重大的疑點
(七)如果你坐我左手邊,我點先可以用我的左手去摸你右胸,而我又可以放腳上你大比,仲可以用右手去繞住你隻手之後摸你裙底,而你當時又好正常咁在扮訓,而且比人摸左7mins都可以唔出聲?
個官話個女原告點睇都冇16,咁係唔係夠16就可以對佢非禮強姦都冇事,何況被告根本冇諗過要非禮佢,夠唔夠16,關佢鬼事!!
但法客及警員都偏幫女方,而不聽男方解釋,請的律師又唔同佢辯護,律師話原本有用的三張照片,律師自己忘記帶,帶錯左另三張冇用的照片,被告人問律帥是否需要家人,朋友,其他的巴士司機站長乘客幫佢做品格證人,到庭上支持,律司又話唔需要,結果,被告上庭只得佢太太的表弟陪佢上庭,由於佢不想女兒知道此事,以免影響女兒日後生活,所以佢叫太太陪女兒,自己扮上班.
因家人朋友全不知情,沒有人支持的他,上庭已經輸掉印象分,氣勢,仲加埋個冇鬼用的廢柴律師,法官偏幫未滿16歲的.已經知道輸掉官司,現在只等判.上訴,又難免用錢,居屋--佢媽用棺材本幫佢攪掂,或許要賣屋還錢,而且上訴都要一筆費用,佢多年供出來的安樂窩,就此完蛋,生命何價,原先所有的付出,都是徒然,若非被告已有自殺傾向,佢太太唯有通知家人,幫佢減壓.
新請的律師要求被告請朋友,家人,站長,司機為其寫求情信,為的是希望佢申請上訴時免受扣押,另外,,因星期二9月9日提堂聽判,佢八十三歲高齡的母親,星期三(9月10日)壽辰,總希望能一家人齊齊整整地吃飯,但是有可能大失所望,今年中秋對於佢,又算是怎樣的中秋?
法律係保障16歲以下的青少年?還是放縱呢?佢今日被判三個月,但慶幸免被扣押,現排期等上訴,上次請個廢柴律師,已經用左六萬多元,希望今次請的律師能幫到佢,但估計埋單要到二十萬.家人盡量幫佢酬錢,以免佢打完官司又冇地方住.
上訴失敗,被屈者含怨入獄,人生污點由此而起 !!.
昨天,親人探望,原本忍住眼淚的親人,看見被屈者淚流滿面,眼淚亦抵不住流下.
親人問:"有冇俾人蝦" 佢只答:"少少啦"
感嘆這愚蠢法律,到底是維護16歲以下,還是縱容16歲以下的青少年去胡作非為.
在全無人證,就只憑個靚妹的片面之詞及一腔眼淚,就可以入罪,被屈者家中都有一位16歲以下的女兒,為何不維護一下佢以後的人生.到目前,佢女兒都只以為父親突然上內地工作.仲好唔心話爸爸冇通知佢!
昨天,終於查到個靚妹背景,佢同學話係一位極度臭寸,濫交,界完仔之後,喜歡在網上數臭,又瞞住家人去墮胎,滿口謊言,經常去元朗浦..逃學..佢的父母都唔理佢開始放棄佢..總之...不堪...
昨天才知道個靚妹的人格但又有何用,被屈者已在前天(6號)入獄...
除非個女仔肯去自首.否則,被屈者都係會在牢內....永遠得不到清白.....
未夠16歲,係唔係大晒?請諗諗會將人地置身於何處.現在個司機要負債30萬,冇左公積金,出留黎都好難再搵工,要賣層居屋還債,請注意,未補地價的居屋,可值多少錢,攪到人地家變,自殺,係唔係會好心涼?
個法官!可有證據去證明個巴士司機有非禮個周姓女生???只因為------
未夠16係大晒!!!
[ 本帖最後由 jeffreypinky 於 2009-3-17 07:34 PM 編輯 ]
事件經過[]
2008年6月9日,時間為2~3:00pm,一名女生在巴士,據被告親戚所指,涉案該名巴士司機當時正在看書, 而女生則聲稱被被告摸大腿,但被告則指當時女生的手袋放在大腿,故此沒有可能觸摸到大腿[3]。
網民聲稱為判決書的中文譯本如下:
1這是上訴人就Smout先生於2008年9月9日對上訴人因猥褻侵犯,違反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之有罪裁決作出之上訴。
2控罪指他於2008年6月9日在元朗一輛巴士上猥褻侵犯一名15歲女童X小姐。
3控方就起訴提出了舉報人X小姐之證供,證供被裁判官接納。她的證供指出她於東涌纜車總站登上一輛行走E34號路線的雙層巴士,準備於元朗下車。她坐於上層尾二行、左邊靠窗位置。較後時間,上訴人來到並坐於她旁邊。她感到奇怪,因為當時是有其他排座位是兩個坐位皆空的。當時她用MP3機聽音樂。她感到不舒服,因為上訴人從始至終注視著她的雙乳。車上大部份時間上訴人並無其他動作。不過,正當車上電子板顯示下一站是大棠路並正當她合上雙眼時,上訴人將他的左腿放在她的右腿之上,又將他左臂繞過她的右臂。然後他用他的左手肘摩擦他的右乳房。她感到驚慌但沒做任何反應,因為她害怕他身上藏有武器。上訴人一邊用右手持著他的背囊,一邊將他的左手伸入她的短裙,碰到並撫摸她的右大髀近內褲之處。過左一陣,她的電話起,上訴人就慢慢縮回他的左腿同用雙手持著背囊。他又慢慢將他的腿移到最初的位置。她稱她假扮睡醒,並且到下層向巴士司機投訴。巴士司機向她指示幾名正在巡邏的警員。她落車,走向一名警員並說出發生了什麼事。在上訴人下車時,她指著他。上訴人便逃跑,警員追截逮捕他。
4巴士司機(控方證人2)和警員(控方證人3)證實X小姐有向他們投訴,亦證實上訴人在被攔截前有跑開。
5上訴人,50歲,是一名巴士司機,無案底。上訴人否認曾發生上述猥褻侵犯。他稱之所以坐在X小姐旁,是因為巴士上層大部份座位都有人而只有三至四個空座位,但有幾個上面都放著東西。他稱X小姐在他要求她從她身旁座位拎開她的袋時,她似乎很不悅。他否認有注視他的雙乳。他同意因座位狹窄,他左大腿外側可能因此碰到X小姐的右大腿。他因為全神貫注的閱讀一本書而忘記在大棠路站下車。他稱他的左手(hand)在他拿起他的背囊時,有可能觸到X小姐的右大腿少於一秒鐘的時間。接觸點是她的膝部以上,沒有被短裙覆蓋之處。他否認有用手或腳繞著X小姐的手腳,否認有摸她乳房,否認有逃跑。
6裁判官考慮到上訴人並無案底。儘管如此,他相信了X小姐的證供而不信上訴人的証供。裁判官信納上訴人觸碰到X小姐,不可能是出於意外。
7代表上訴人的Action-Bond[1]先生很細緻地檢視過X小姐的証供。他提請法院注意X小姐証供中的數點,和注意裁判官對它們的處理手法。他向法庭指出有關處理手法使裁判官作了出不安全及不可靠的判決。
8他在本席前第一項提請(理據七)是指裁判官錯誤接納了X小姐有關在上訴人在她身旁坐下時,巴士上層座位空置情況的的證供。理由是裁判官未能考慮到被問給她身後是否有空位時,X小姐証供前後不一致;裁判官亦未有正確地考慮到巴士公司的辯方証人就巴士路線、收費架構,和從日常經驗而言,在東涌纜車巴士站之前利用八達通登車的乘客數目的証供。Acton-Bond先生進一步呈請提出有關巴士坐位的補充證據。本席允許他將巴士公司的書面證供呈堂。有關書面證供顯然表明,在涉案巴士下層有21個乘客座位,在上層有53個座位。
9X小姐的証供一直是指,在她坐下當時,巴士上層有”大約十幾個”乘客。她不清楚實際有多少排座位是兩個位都無人坐的,但是說”都幾多”。她稱,她覺得奇怪的是,當時她前面和後面都有空位,而上訴人卻在她身旁坐下。後來,當看到她自己在警方協助下所畫的草圖時,她糾正稱,當時所有後排的座位都有人坐。另一方面,被告曾經說過,當時只有三至四個空座位。巴士司機 (控方證人2)稱,當時巴士下層是滿座的。
10在考慮此理據時,我感到很重要的一點,就是謹記裁判官沒有說他信納X小姐就巴士上層的坐位情況的証供會是準確的。他只是說有關証供沒有因巴士公司和其代表的証供而被”顯著”動搖。
11本席認為,對於X小姐最初在法庭上稱她前後都有空位這事實,裁判官不予重視是完全合理的。她是在案發後兩個月作供。她沒有說她後面沒有人。她的注意力不似會集中於她身後的人。
12至於就她有關上層其他乘客的証供而言,可能有顯著重要性的,並非確切的乘客數目,因為她很頂多只能作出一個粗略估計。可能有顯著重要性的是,當時有沒有明顯數目的空位,供上訴人就座。考慮到巴車上座位數目、巴士是長途車和在下層已滿之情形下,在之前用八達通登車的乘客數目,X小姐稱當時有”大約十幾個”乘客這一証供不似是準確的。但我認為,她作供指當時有一定數目的空座排(這是她証供顯著重要的部份)沒有因為巴士公司和其代表的証供而被動搖;亦沒有因Action-Bond先生呈堂,有關巴士上下層坐位數目的新証供而受”顯著”動搖。
13Action-Bond先生認為,X小姐被指其證供前後不一,裁判官對此沒有明確考慮和處理。
14在理據一,所稱的證供前後不一指是她在庭上証供與她較早時所錄之証人口供,就有關猥褻侵犯的細節之描述出現差異。
15雖然X小姐在庭上和在口供內都稱上訴人起先把他的左腿放在她右腿之上,又把他左臂繞著她的右臂。她(譯按:此處判案書用“his”, 但按上文下理應該是“her”)在庭上供稱,緊接發生的是,上訴人的手肘便掃過她的右乳,然而在証人口供內她卻說上訴人的手背(“back of his hand”)掃過她的乳房。
16考慮到有關証供,我認為這很可能根本不是前後不一致,而是一個翻譯的問題,出於在中文裏“手”(“hand”)和“手臂”(“arm”)二詞意義並不清晰。在X小姐在庭上作供時,第一次翻譯X小姐所講時,是說,掃過她乳房的是他的手。唯在她示範過之後,法庭才明白她所講的是他的手肘。在翻釋她的証人口供時,翻譯員最多只能說他“估計”她指的是手。在她的庭上証供和証人口供內她都稱上訴人接著便撫摸她短裙下的大腿。她只在証人口供內提到,而沒有在庭上提到,上訴人接著便用手肘數次壓向她的乳房。
17這是一個極其微小的差異,符合一個誠實的證人在兩個不同的場合描述一件事件時,可能出現的差異。我認為,這差異並非重要到裁判官需要考慮或處理它。
18在理據二,Action-Bond先生提出,X小姐最初稱在上訴人撫摸她大腿時,他沒有縮回他放在她左腿上的腿;然而,她稍後卻稱,當時兩人腿部交纏的程度並不那樣輕微,或不那樣緊密。因此這是一個不一致之處。
19本席未能看到有任何差異,更不用說會有任何理由去懷疑裁判官因為未能明確地考慮這一點,而對有關証供作出有問題的判斷。
20在他第三個理據中指稱,裁判官未能充分考慮到在巴士上有限的空間下,上訴人要把腳跨越鄰座乘客是並不容易;而且考慮到逮捕人員就X小姐短裙長度的證供,裁判官亦未能充分考慮到上訴人要把他的左手伸到X小姐短裙處是極困難,甚或不可能。即使本席考慮到Action-Bond先生在上訴聆訊時提供的補充資料,指座椅前沿與前面椅背之間的距離為27cm,對這兩項投訴,本席仍找不到任何實質理據。從X小姐的証人口供內顯然易見,她說上訴人把他的左腿放在她右腿之上,並不是說他把他的大腿放在她大腿之上,而是說”把他的左小腿鉤過她的右小腿”。當時座椅之間的距離不會令使這種動作很困難。
21至於第二點,逮捕人員稱X小姐當時穿著“一條黑色及膝迷你裙”。然而他只在她站立時看過她。在她坐在巴士上時,該短裙應該會移至膝蓋之上更高處。就算在被告自己的証供內亦証實,他曾碰到X小姐膝蓋之上沒有短裙覆蓋的地方。這些事項沒有一項是顯著重要到足以令裁判官明確地在他的裁斷陳述書予以處理。
22在理據四中,指裁判官未有考慮或未予以足夠考慮,在巴士上,後座又有人的環境下,有人作出此等猥褻侵犯本身並不太可能發生。本席認為指裁官沒有考慮到這一點是沒有根據的。事實上很清楚,他說:“有證據表明,最後一排是坐滿乘客的,但在我看來,控方證人1和被告座位的椅背令後排乘客看不到當時所發生的事。”那是裁判官一直謹記的。
23理據五中批評裁判官提出“她沒有對被觸摸作出抗議或抗拒。我接納她的解釋指不作抗拒或抗議是因為她很害怕,她又認為被告在他的背囊中藏有武器”的裁斷。
24本席認為,X小姐,一位15歲少女,她對她之所以沒有作出抗議或抗拒的解釋,本質上並無不大可能之處。上訴一方提出由於上訴人當時是身穿印有城巴標誌上的恤衫,加上當時周圍有乘客,X小姐仍感到身處險境是不合理的。可是,並無証據顯示X小姐當時察覺到上訴人身穿印有城巴標誌的恤衫。她當時被困於一名手持背囊,正猥褻地侵犯她的中年男子和車窗之間。而座椅是高椅背的。
25理據六提到,裁判官應該要考慮到,上訴人當時身穿競爭對手巴士公司的制服,將使被指控的行為會在何種程度上變得不太可能。本席認為,沒有證據表明,這不是裁判官思考的其中一個因素。裁判官沒有義務去明確陳明他的整個思維過程。在任何情況下我們必須牢記,上訴人的服裝與正常的平民服裝的唯一不同,是他的恤衫上的Logo。
26理據八指稱,雖然裁判官裁斷上訴人在巴士途中一直緊盯著X小姐的乳房,但裁判官沒有考慮到青少年的自我意識和他們對想象自己身體被其他人注視的能力。這是毫無根據的。裁判官只是在陳述X小姐的証供。上訴人並非被控緊盯著X小姐的乳房。裁判官根本不需要去分析這部份証供。他沒有裁斷上訴人有緊盯著X小姐的乳房。
27理據九批評,裁判官駁回了下述証供上的差異:X小姐稱她向巴士司機的投訴(是大聲地說出她被非禮)和巴士司機稱她當時的投訴(是細聲地說她被人摸大髀)並不一致。裁判官如是說:
“...在我看來,這種差異是微不足道的,亦並不減損控方證人1的[X小姐的]誠信。 對兩位證人中某一位可能記錯當時X小姐確切使措詞,或記錯她是以何種方式說出,我都不感有奇怪或值得注意之處。”
本席認為,裁判官此意見無可議之處。
28理據十中投訴,裁判官在裁斷上訴人在看見警員與 控方證人1 一起後,逃跑了20米,便以此為因素去審視 控方證人1 對在巴士上發生之事的說法的可信性,卻沒有有效地對自己作出與謊話/逃避追捕有關的指引,提醒自己這種行為不一定出於對本案核心案情的有罪感。
29本席認為,理解上文下理後,說裁判官以上訴人逃跑的証供為因素去審視 控方證人1 的誠信並不正確。裁判官只參考了上訴人稱自己沒有逃跑的証供。裁判官以之與三位控方証人的証供作對比。上下文背景是被告就發生何事的說法之可信性。
30無論如何,本席都認為,在這種情況下,一個專業裁判官不需要給自己作出與謊話/逃避追捕有關的指引。他應當清楚地認識到,對被告不利的推論,只能是在該等推論是唯一合理的推斷時作出。
31最後,上訴一方提出,雖然不再有任何法定的要求去這樣做,裁判官仍應該給自己的某種類似以前需要的警告,即在審理性犯罪案件時依賴聲稱為受害人的無佐証証供,是危險的。本席不同意。本案無任何案情令提出此等警告成為必要。
32本席裁定本案裁判官正確地並妥善地得出上訴人有罪的結論。本席認為這是本案的正確裁決。
33本席駁回上訴。
網典按:[1] Action-Bond應為Acton-Bond的誤寫。Acton-Bond(龐仲寧)為一名香港註冊大律師。[3]
原告說法[]
Xanga[]
轉載自 Uwants(原文已刪)
昨天坐車,遇上壞人...
幸好警察為我捉拿他
我對這人恨之入骨...
為何你要我對出這種事.
我只是一個16歲女生呀!賤人
你要女人...你去夜總會...為何要對我做出這種事呀!
到了警局錄口供...
一路錄.一路哭...
這是因為真是很害怕
女警一直陪著我...
不久,姑姐也來了
一看到姑姐,不禁擁著她哭
由三點錄到8點...
他們跟我說:「妹妹!不要再哭,不用怕的.我們全部都是幫你,你已經很勇敢了」
感謝你們!
姑姐與我一起回東涌...
一看到家人,又哭多次
我深知他們一定擔心死了
多謝你們如此疼愛我...
今天回校...老師們得知我的事
就把我調到女生旁邊
多謝社工和班主任待我的關懷
但我依然感到很不安..十分討厭這個身體
壞人! 我跟你說...
我是很難受..但我會上庭作供!
我不怕面對你
是你壞!是你壞! 我不要再怕你
我不要你的樣子再出現在我腦海
我不要你對我做的壞事出現在我的腦中
我恨透你!
現在心內真是很難受...
很害怕面對男性
今天所有男性的物體
我都十分抗拒..
唉...何時才能克服?
我覺得自己的身體很不潔淨
12/6
今天又哭了.腦中不停回想著當天的事!
我真是很害怕, 被人這樣對待..始終是一件難以忍受的事
不久,我還要上庭指證你...我真是很害怕再2次看到你的壞樣子
不過多謝ivy. kalai. 楊子峰.bobo*v*
還有許多許多關心我的好朋友>3
唉..放心!我很快會堅強起來=D
我要好好迎接明天的exam.
努力溫習xP"
接受明報訪問[]
明報於4月12日刊登了女生於事件見報後的說法,女生稱自己「近日精神崩潰,走到街上連陌生人也喊出她的名字,對她指指點點,曾想過自殺」。
- 「我真的很希望警方替我刪除那些照片!」
- 「我曾崩潰到想跳樓,當我知道件事後(其非禮案成為討論區話題),第一次返到學校,很多不認識的同學批評我,我很不開心,有1至2個星期沒有上學。前幾天在街上有人叫我的名字,我不認識他們,但他們又批評我;有人更到我工作的地方望我,令我不敢上班。」
- 「其實我有一刻想過報警,我真的很希望那些東西(相片及短片等)不要再流傳,我不知道那些人(網民)會怎樣玩下去……」
- 「那些人(網民)看完別人怎批評我就信了,就算我說什麼、怎解釋也沒用,到這一刻,我不會因為他們的言論而覺得自己有錯。我曾想過,如果當初不告他(案中被告)、不指證他,是否就不會像現在般被攻擊,但我沒後悔。」
- 「現在我一看到別人望着我,就會想對方是否在批評我。家人及老師都很關心我,告訴我『不要理別人』,但到頭來承受的還是自己。我真的沒冤枉他(司機),更沒有在網誌上承認過『屈人』,我也沒有濫交、墮胎,這些都不是事實。」
原告被起底[]
網民將原告起底,她曾於Yes Megazine選校花,為一名就讀某東涌學校的16歲女生。
事件隨後在Facebook上傳,原告遭到部份網民批評,指原告「屈人」、「要出來自首」等等,部分言論更涉及人身攻擊,如「人渣」等。
事件在2009年4月10日上報,保護兒童會總幹事蘇淑賢指出事件反映現行法律制度未能完全保護兒童,「這些準則除應用於現實世界外,亦應在網上世界執行,不可忽視互聯網對兒童造成的傷害。」城市大學學者黃成榮則認為此舉明顯是網上欺凌。[1]
法律界人士警告若涉及公開保密資料或誹謗意味,警方將以不誠實取用電腦罪控告涉案者。[4]
但後來有網民指出,所有的個人資料,是由原告自行放出來,根本就沒有被起底。更有網民指出,明報是為了包庇原告,所以才說網民是事件的罪魁禍首。
被告方被踢爆玩分身[]
其實事件被推至見報前,已有證據證明被告方使用分身,假扮女生的同校同學,文中自稱為同校生的「白綾使者」與被告親屬jeffreypinky因IP位址相同而被踢爆[5][6][7]。
法律問題[]
雖然在本事件中,受害者是女生,誰或什麼?]認為巴士司機是罪有應得,但仍存在一些別有用心的女性屈人非禮的事件。
[香港現行關於非禮罪行的法律,是記載於《刑事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200章)第122條(猥褻侵犯)之中,該條文是參照英國1956年版本的《性犯罪法案》(Sexual Offences Act)第14條寫成。
現行的非禮罪基於普通法的「侵犯」(assault),只要受害人感到受到威脅,無論有身體接觸與否,也可以控告嫌疑人,又由於「16歲法定承諾年齡」的限制,對嫌疑人不管有無犯意(Mens Rea),也有機會將其定罪,造就了16歲以下人士可以藉此「屈人」的機會,「大X晒」。
英國現行的《性犯罪法案》是於2003年修訂,新法律把「觸碰」(touching)寫入了「犯罪行為」。若要以新法律指控嫌疑人,需要較多的舉證,證明是否有「觸碰」、「性」(sexual)、「有理由相信」(reasonably believe)、「答應」(consent)等。
相關條目[]
註解
- ↑ 1.0 1.1 1.2 明報:遭非禮女生被網民大起底 犯人家屬不服判決 討論區公開身分相片攻擊,2009年4月10日。
- ↑ 2.0 2.1 Uwants:未夠16,係唔係大晒??請推上去多謝大家
- ↑ [1]
- ↑ 明報:網上發誹謗言論 可囚5年,2009年4月10日
- ↑ [2]
- ↑ 16大曬!巴士司機被屈非禮!! 愈睇愈發覺巴士司機可能講大話
- ↑ 巴士司機八宗罪: 巴士司機一家品德不見光鮮, 其解釋及供詞...
相關討論[]
- Uwants:未夠16,係唔係大晒??請推上去多謝大家(已刪除)
- 高登討論區:跟進16歲大晒事件!條女就讀的耶撚學校on9行為
- 香港討論區:可憐的巴士司機(轉貼)(已刪除)
- Facebook群組:16大曬!巴士司機被屈非禮!!請推上去多謝大家
- Uwants:非禮案女生「見樣照」被刪 遭「起底」精神崩潰曾想自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