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是用來表述創作者因其文學和藝術作品而享有的權利的一個法律用語。
版權是對軟件、文學著作、音樂作品、照片、電影等的複製權利的合法所有權。除非轉讓給另一方,版權通常被認為是屬於作者的。大多數軟件不僅受到版權的保護,還受軟件許可證的保護。版權只保護思想的表達形式,而不是保護思想本身。算法、數學方法、技術或機器的設計均不在版權的保護之列。
在伯恩公約中,任何文學、藝術(包括音樂)作品均受保障,而且全球通用,包括其簽約國等;此外,《伯恩公約》涉及對作品和作品作者的保護。條約以三項基本原則為基礎,載有一系列確定所必須給予的最低保護方面的規定;並載有為希望利用這些規定的開發中國家所作出的特別規定。
註:香港網絡大典相關法律內容只提供初步參考,不構成直接的法律意見,請諮詢有關專業人士(如:律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了解更多詳情。
版權的客體[]
受版權保護的作品的種類有:
- 文學作品,例如小說、詩歌、戲劇、參考作品、報紙和軟件*
- 數據庫
- 電影、音樂作品和舞蹈
- 藝術作品,例如油畫、素描、攝影和雕塑
- 建築作品
- 廣告、地圖和技術製圖
*註:有關文學作品之版權皆須為智力創作方為有效,根據伯恩公約,任何簽約國之司法管轄權的版權法規均受該條約約束,適用於而單純為表達真實情況之新聞作文、還原事實的公式句子如規條或條文條款以及協議之相關文章,均不獲資格擁有版權; 在伯恩公約第2條第8項規定:「本公約之保護,不適用於單純時事報導性之記事及雜報。」 意味著不具著作性格,無需智力之創作;中華人民共和國屬簽約國,同樣適用於香港;香港基於沿自英國的普通法的推斷原則,因此成文法沒有嚴格定義為不合資格擁有版權之文學作品,而特區政府擁有香港法例相關版權(如整體編彙),但單純表達相關規定的條文著作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及中華民國(台灣)著作權法對以上公式符號及公文,以及單純還原真實之新聞語文著作皆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參見:公有領域 [1] [2] [3] [4]
版權的權利[]
受版權保護的作品的原創作者及其繼承人享有若干項基本權利。他們享有使用、或根據議定的條件許可他人使用其作品的專有權。作品的創作者可以禁止或許可:
- 以各種形式對該作品進行複製,例如印刷品或錄音
- 對其進行公開表演,例如以戲劇或音樂作品的形式
- 將其加以錄製,例如以光盤、磁盤或錄像帶的形式
- 通過無線電、有線或衛星的手段對其進行廣播
- 將其翻譯成其他語文,或對其加以改編,例如將小說改編成影視劇本
受版權保護的許多創作性作品需要進行大量發行、傳播和財政投資才能得到推廣(例如:出版物、錄音製品和電影);因此,創作者常常將其對作品享有的權利出售給最有能力推銷作品的個人或公司,以獲得報酬,這種報酬經常是在實際使用作品時才支付,因此被稱作版稅。
這些經濟權是有時限的,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有關條約,該時限為創作者死後50年。國內法可規定更長的時限。這種時間上的限制使得創作者及其繼承人能在一段合理的時期內獲得經濟上的收益。版權保護還包括精神權,涉及表明作品的作者身份的權利,以及反對對作品進行可能有損於創作者聲譽的修改的權利。
創作者(即對某作品享有版權的權利人)可通過行政手段或通過法院用檢查房屋以查找生產或擁有非法製作的(盜版的)與受保護作品有關的物品的證據的方式實施權利。權利人還可要求法院發出制止這些非法活動的命令,並可要求得到補償其在經濟報酬和得到承認方面所受損失的損害賠償費。
與版權有關的權利[]
與版權相關的權利領域在過去50年中得到了迅速的發展,這些相關權都是圍繞受版權保護的作品發展起來的,並使:表演藝術者(例如演員和音樂家)對其表演、錄音製品(例如磁帶錄製品和光盤)製作者對其錄製品、廣播組織對其廣播和電視節目享有相似但常常更有限且期限更短的權利。
保護版權的理由[]
版權及其相關權通過予以承認和提供公平經濟報酬的形式對創作者給以刺激,因而對人類創造力至為重要。這種權利制度使創作者確信在傳播其作品時可不再擔心遭受未經許可的複製或盜版。這反過來又能使全世界更多人享有並提高文化、知識和娛樂的樂趣。
版權的發展[]
版權及相關權領域由於隨著過去幾十年中的技術進步,而大大拓寬了範圍。這種技術進步通過諸如衛星廣播和光盤之類的全世界通信手段,為傳播創作作品提供了新的途徑。在互聯網上傳播作品只是提出了新的版權問題的一個最新動態而已。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積極參與正在進行的關於制定電腦世界中保護版權的新標準的國際討論。《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規定了一些國際準則,旨在防止未經許可在互聯網或其他電子網絡上獲得和使用創造性作品的行為。
版權的管理[]
版權的取得不需要經過任何官方程序。一件創作作品自存在起即被認為受版權保護。然而,許多國家設有國家版權局,而且一些法律允許對作品進行註冊,以用於確定和區分作品的題目等目的。
創作作品的許多所有人無法尋求實施版權的法律和行政手段,特別是由於文學、音樂和表演的權利被越來越多地在世界範圍內使用。因此,成立集體管理組織或協會是許多國家的一種發展趨勢。這些協會可以使其成員們受益於本組織在收集、管理和分配從國際上使用某成員的作品所得的版稅等方面具有的行政和法律專門知識。[5]
香港網絡大典的版權[]
香港網絡大典初期與維基百科一樣,是一個在GNU自由文檔許可證下發布的內容開放的百科全書。任何人都可以在由自由軟件基金會(Free Software Foundation)所發行的GNU自由文檔許可證1.1或之後版本的條款下,複製、發行及/或修改任何香港網絡大典的條目,不附帶其他條件。
其後文字內容就改為共享創意,並使用「署名、保持一致」(CC-BY-SA)方式分享內容,而圖片方面,多數人使用的授權為「CC-BY-NC」(署名、非商業性),部份網民為保障自己圖片不被修改而使用「ND」(禁止衍生)授權。
相關條目[]
註解
- ↑ 香港法例528章版權條例中的第183條《條例的版權》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528
- ↑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9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70017&flno=9
- ↑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法不適用於法律法規、單純事實訊息、通用表格和公式 https://www.gov.cn/guoqing/2021-10/29/content_5647633.htm
- ↑ 伯恩公約 中文譯本 https://www.tipo.gov.tw/tw/dl-638-d1cf0f297c594b5ea822f6083343c665.html
- ↑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中文版︰版權信息
外部連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