衰十一,即「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由於罪名為十一個字,因此被稱為「衰十一」。有潮童認為「衰十一」高人一等,想引以為榮,被網民恥笑。
定義[]
根據香港法例,香港的合法性交年齡為十六歲,任何人與年齡在十六歲以下的女童性交屬刑事罪行,最高監禁五年。不過由於十六歲在香港法律中是未成年,因此有人誤以為「與年齡在十六歲以下的女童性交」等同於「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亦因如此被俗稱為「衰十一」,致使有人誤會「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是包括「與年齡在十八歲以下的女童性交」,但實際上,只要性交時女方的年齡在十六歲或以上就不算違法,故此與十六歲至十八歲之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是不屬違法。
所以「衰十一」是因為部份人們的誤解而衍生出來,根本上是指「與年齡在十六歲以下的女童性交」這項指控。
同義術語[]
- 衰十三︰任何人「與年齡在十三歲以下的女童性交」屬刑事罪行,最高可判終身監禁。由於該罪行「與十三歲以下少女發生性行為」長達十三個字,因而被稱為「衰十三」。
爭議[]
由於香港法律的不健全,多條相關法例每每是,假定犯案者為男性、受害者為女性,即使男女雙方都未滿十六歲,被控的一方依然為男性而不是女性,或者是雙方均被控[1]。而且法例中,是設定十四歲以下的男性沒有性能力,加上男性對於被性侵犯的機會較低、受到傳統思想的束縛、部份男性對性的不著重,以及外間對男性的觀感一般都較女性強悍,因此一直以來仍未有全面的法例去保障男童及男性,即使曾有案例是女性侵犯未成年少男。在香港的法律制度中,通常假定男性為犯案者、女性為受害者作為前提,由使許多被性侵的男童得不到與女性同樣的公平保障[2]。
相反,由於法例假定十四歲以下男性沒有性能力,故當有早熟男生涉強姦時,香港法例便出現真空或爭拗[3]。
相關事件[]
高院輕判衰十一少年[]
2006年3月19日,一名十八歲的會考生在一個生日派對上,與多名朋友豪飲,其後醉倒在朋友的寓所內。期間,該名會考生不顧其他朋友阻止,進房並鎖上房門,強行與昏睡中未滿十六歲的少女性交,更不斷聲稱會「負責任」。兩天後受害人終向學校社工哭訴始揭發事件。該會考生於2006月4月27日於高等法院被裁定「與十六歲以下少女非法性交罪」成立,被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事件引起社會及網民譁然。
有網民指出,曾經有人犯非禮罪而被判監三個月,今次犯案罪程度更嚴重但獲判較輕的刑罰是不公平;有網民批評高院法官的判決荒唐,不能接受,判得這麼輕「還有王法?」、「人人也會繼續犯法」;亦有網民認為,該名會考生所作的一切等同強姦,應判處更嚴重的刑罰;部份網民認為,在法律精神下每個人應為自己做過的事承擔責任;亦有網民,該名會考生有大好前途,背景及身家清白,品行良好,只因一時之快而把持不住,他人應給予一次重生的機會。[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