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網絡大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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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修改

修改除內容外亦包含條目名稱、格式等,一字不漏還原會被視為打編輯戰,如對修改有意見可於此討論。--Fatki (對話) 2021年9月2日 (四) 15:38 (UTC)

請證明你的修改內容是妥當
部分為修改至網典常用格式(如用引號而非書名號、Gallery format、參考顯示格式),亦盡量簡化句式及不相關資料(如提及出版社對理解內容無必要,亦不會如可見將來開設條目)。相信你最注重的「時間線」內容,但由於該時間線全無參考資料,除涉事人士外,外人根本無法證實時間線完全正確,因此不建議收錄。如有關時間線為經網民整合,或由你自行整合,你可盡量在各項加入參考資料,而有關網民看法,我已盡量一字不作更改。--Fatki (對話) 2021年9月2日 (四) 15:55 (UTC)
不明白為何時間線全無參考資料。資料已經在連登 post 出現。其理據也基本上是根據莎比亞自己的指控由於前言不對後語所推論。是否應為有關推論有問題?求指教。
反對只由涉事人的声明。因為正正係涉事人前言不對後語。好大機會在說謊。若只可以出現涉事人的說法,是否對他太保護?

你修改的內容具有引導性 「最終出軌」是最大問題的一部分 請你證明真的已經出軌了 否則,就連導媒都只敢用懷疑不明你這次修改的意圖 事件未經證實的情況下我絕不同意你這次修改

我編輯的內容是持平地將雙方的資料都打上 未經證實的資料都加上懷疑二字

時間線亦是一眾民從當時人的IG總結出來 所以我亦預留了空間 只要另一個當事人秋木子將時間表(秋木子於8/29說會寫) 補上的時候亦會即時補

請就內容上證明你的修改是對的 否則我絕不同意你這次的修改

另外我要將這篇申請為保護條文 要經同意才能修改

時間線部分是最不明白你修改的用意


所有時間點都可以在網民的帖中加以引證 是由當時人莎亞文親自寫的文章中節錄出來

「疑為女方自白的帖文」(即「臭雞自白」)一文中,有提及「我承認我有出軌,但只係基於我離唔到婚,我錯,我真係錯」,作者自證出軌兼認錯(我有稱此為「疑為女方」)。時間線方面,我現改為指明為經網民整合,以免被讀者認為是事實全部,如你有參考連結,歡迎加上。
其實如你細心留意,你所有「懷疑」字眼全數保留並無刪除,你可就你不同意地方再修改,我亦表明修改的原因,但如因部分內容不滿而連一般格式、文句修飾亦全數退回,在網典會視為編輯戰。同時應留意的是,其實網典沒有要誰同意方可修改的制度,因條目並不屬於條目創建者,而是所有編輯者。--Fatki (對話) 2021年9月2日 (四) 16:34 (UTC)


不同意你對標題的修改 請你出示二人離婚的證明,至少要有「雙方公開場合下表示離婚」或者他們的離婚紙。否則請就你為什麼修改成「莎比亞離婚事件」作出合理解釋

總之「莎比亞事件」難令讀者一眼了解事件性質,不如改為「莎比亞妻子懷疑出軌事件」?

不同意你的解釋,為什麼之前打上離婚二字


目前先改成「莎比亞事件」,亦請詳細解釋你多次帶有指向性的修改目的

我嘅目的係想網典讀者更易明白事件,「莎比亞事件」絕不能道出事件基本因由。我希望你明白網典是共筆型網站,絕非由條目創建人評定所謂「對」與「錯」,你可以認為因未曾離婚而用上離婚一詞有誤,但我亦認原名並非更好選擇。為求統一我亦會先刪離婚二字,但命名方面希望有理性討論,而非「不同意」了事。--Fatki (對話) 2021年9月2日 (四) 17:30 (UTC)


先謝謝你將標題修改 不同意是你的解釋,你並沒有詳細說明你加上離婚二字的用意。 離婚是未經證明的 你多次用具有指向性的用詞修改,請你給與我合理的解釋。

「離婚」誠然未發生(一如疑似事主所言未能離婚),如有理解錯誤而用錯詞語僅此致歉,惟亦希望標題可令讀者更易明白事件,因此希望可提供「莎比亞事件」以外的標題提議。謝謝。--Fatki (對話) 2021年9月2日 (四) 17:44 (UTC)


我認為類比過往網上發生的事件。在用名稱後加事件即可。例如「思古井事件」。如果真的要在「莎比亞事件」中再加標題,只能用已經證實的事情,最合適是「莎比亞網絡公審事件」。因為網絡公審是已經發生的事件,其他都是懷疑。當然這樣亦有少許不恰當。所以最終都決定取名「莎比亞事件」。你認為呢?

文章曾被Freehk20190612作引導性,添加了重覆字眼及自己個人猜測。本人寫這次事件只希望持平的記錄今次事件--。Dieperfekte(對話)2021年9月3日星期五 Coordinated Universal Time (UTC)

另外想問為何將 (洄水文化)刪去?謝

1.1 事件的時間線 中內容大多未經證實

1.1 事件的時間線 中內容大多未經證實

例如

  1. 因為要過壓力測試,要用前女朋友個名 (冇SOURCE)
  2. 莎比亞擔心淨係得前女朋友個名無保障,以簽紙的形式結婚 (後面果句應該係事實,但前面果句冇證據證明)
  3. 因為在車上找到使用過的避孕套包裝,前女朋友向莎比亞提出分開(2021年5月尾) (4個SOURCE冇一個可以證明到哩件事)
  4. (補充)廢淡連一張相片都拿不出來,無法證明其證詞可信,也無法證明他與事件中的人物認識。
  5. 莎比亞以為同以前一樣,前女朋友最終會心軟返自己身邊 (上1件事根本證明唔到已分開)
  6. 莎比亞最終同意並接受分開,雙方協調後續安排 (同上,冇辦法證明避孕套件事,更證明唔到後續)
  7. 分開期間單方面傳關心信息比前女朋友 (證唔到連續SEND信息的時間點)
  8. 書展只有莎比亞,沒有前女朋友(2021年7月中) (沒有證據證明已分手)
  9. 莎比亞纏擾前女朋友,女方深知莎比亞為人,故找朋友幫手 (未能證實已分手)
  10. 莎比亞後來發現新男朋友的存在(2021年8月頭) (莎比亞應該是偷看聊天記錄發現姦夫的存在,請問已分手分居如何偷影聊天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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