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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Defamation),又稱詆譭、中傷。是指一種以言語對一個人、團體、組織、機構、物件或產品作出一些與事實不符且負面的陳述。
定義[]
「誹謗」是指透過書面文字或說話去損害另一個人的聲譽,一般來說,發佈虛假消息或陳述以求惡意中傷、誣蔑他人,即屬誹謗,而在香港法律中,誹謗屬於犯罪,但不屬於侵犯版權。
不過,由於誹謗的重點是「與事實不符的陳述」,只要該言論是事實且正確(有理可據)就不算是誹謗。至於替朋友起花名、渾名或謔稱是有可能被視為誹謗,因為在法律角度看,如果該渾名對該人造成名譽上的損害,包括貶低了該人在公眾的心中印象,影響該人的聲譽,甚至令該人成為了眾人的嘲笑對象,就有可能被該人引以為由,控告那些為他起渾名的人,至於是否能入罪,則須視乎該花名是否符合當時人的情況[1]。
另外,評論會否被視為誹謗,就須視乎該些言論是否屬實,或者評論是否屬於評價性。還有,雖然向公眾公開任何非公眾所關注人士的個人私隱(只要是事實的話),從而傷害當事人的行為未必屬於誹謗,因為這是將既定事實公開出來,但卻有機會侵犯了他人私隱。
香港相關法例[]
香港現行法例中,
網民討論[]
有網民認為,大財團控以誹謗去阻止網民談論相關事件,妄求隻手遮天
香港網絡大典的立場[]
香港網絡大典有下列多個方針及建議作為對誹謗的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