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網絡大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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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網絡大典是自由的百科全書,不是新聞組討論區,所以一般而言,所謂起底得來的資料並不適合本網。如果相關的人物涉及起底,本網應該只需要記載那件事,而不需交代有關的私隱資料。本網亦將所有人物分成四個類別,並各有不同之處理手法。

個人資料(私隱)的定義

  1. 一名可識辨而在世人士有關的資料。
  2. 資料是儲存在紀錄內,並且可加以處理或檢索。
  3. 例子:個人姓名、電話號碼、傳真號碼、地址、性別、年齡、職業、msn、email、婚姻狀況、薪金及財政狀況、宗教信仰、國籍、相片、身份証號碼、醫療紀錄、受僱紀錄和工作表現評核等。

人物分類

第一類:一般的非公眾的網上人物

  • 人物定義:只涉及網上事跡,條目內沒有任何個人或私隱資料。
  • 處理方法:沒有私隱的問題,但仍需顧及資料的準確和中立程度。
  • 例子:屠膠含

第二類:非公眾人物,但被公開個人資料(第一種)

  • 人物定義:條目內具有個人或私隱資料,如相片、真實姓名、學校、私人生活內容等,但沒有任何理由支持保留這些資料,如公眾利益、有證據(如帖子連結)顯示那些資料受某個網絡社群的重視和討論等。
  • 處理方法:刪除有關私隱資料,但可能保留那些不會辨認真實身份且具重要性的資料。

第三類:非公眾人物,但被公開個人資料(第二種)

  • 人物定義:條目內具有個人或私隱資料,如相片、真實姓名、學校、私人生活內容等,但因為符合下列任何一個條件,因此可以收錄:
    • 公眾利益
    • 其資料與網上有重大關係,並曾被傳媒報導,如賭撚小胖等,其相片跟改圖文化有很大關係,且被傳媒報導,因此其相片得到豁免,可以收錄於本網。
    • 該資料受到某個網絡社群的重視和討論,編輯者必須提供帖子的連結或其他可查證的證據作證明
    • 所收錄的資料必須遵守收錄手法
  • 此外,有關資料必須符合公正評論或本網的中立性原則。
  • 處理方法:保留符合條件的資料。但若當事人表明不願意公開有關資料,而沒有公眾利益或其他重要原因去支持保留,則應刪除,以保障非公眾人物的私隱。
  • 例子:潔心四神偷(公眾利益(防止或調查罪案)、公正評論)、劉爵士(公眾利益(對公眾不誠實的行為)、公正評論)、賭撚(有證據證明其相片改圖受到網絡社群的重視和討論、本網的中立性原則(他在網上的事跡))

第四類:公眾人物

  • 人物定義: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在本網即被視為「公眾人物」:
    • 積極參與公共事務、某些議題的公眾人物:置身於某些公眾爭拗中,而又希望影響事情發展的人。
    • (1)大學教授。(2)作家。(3)政治人物。(4)藝人。
    • 在報章雜誌媒體上出現過的人物團體組織,媒體的定義為一切廣播節目不論平面或是網路。
    • 網絡公眾人物:認定自身為公眾人物者。
  • 處理方法:
    • 某些資料如姓名、相片、年齡、職業等不是私隱。可發表一些證明公眾人物言行不符的資料:未必要先取得當事人的同意,但仍要符合公正評論中立描述。
    • 某些資料如私人生活內容、網誌內容等,須符合下列任何一個條件,才可以收錄:
      • 公眾利益、其資料與網上有重大關係,並曾被傳媒報導、該資料受到某個網絡社群的重視和討論,並有相關證據(如帖子連結),所收錄的資料必須遵守收錄手法
  • 例子:黃世澤

資料的處理手法

資料 第一類人物 第二類人物 第三類人物 第四類人物
真實姓名 刪除 刪除 符合條件方可收錄 可收錄
電話、傳真號碼 刪除 刪除 刪除 刪除
詳細地址(屋苑、大廈、單位) 刪除 刪除 刪除 刪除
年齡 刪除 刪除 符合條件方可收錄 可收錄
職業 刪除 刪除 符合條件方可收錄 可收錄
身份証號碼 刪除 刪除 刪除 刪除
學校及教育 刪除 刪除 刪除 可收錄
msn 刪除 刪除 刪除 刪除
email 刪除 刪除 刪除 刪除
婚姻戀愛狀況 刪除 刪除 符合條件方可收錄 可收錄
詳細工作狀況、薪金、待遇等 刪除 刪除 符合條件方可收錄 符合條件方可收錄
宗教信仰 刪除 刪除 符合條件方可收錄 可收錄
國籍 刪除 刪除 符合條件方可收錄 可收錄
網誌連結 可收錄 可收錄 可收錄 可收錄
網誌內容或其截圖 刪除 刪除
  • 符合條件方可收錄
  • 網誌內容不適合整篇搬字過紙,否則侵犯版權
  • 上載網誌截圖需加上版權標籤
  • 符合條件方可收錄
  • 網誌內容不適合整篇搬字過紙,否則侵犯版權
  • 上載網誌截圖需加上版權標籤
個人相片(包括自貼,但不包括改圖 刪除 刪除 因多涉及版權問題,只有符合公眾利益的條件方可收錄 因多涉及版權問題,只有符合公眾利益的條件方可收錄
改圖 刪除 刪除 符合條件方可收錄 符合條件方可收錄
任何其他非網絡的,涉及現實和私人生活的內容,即使那人是透過網絡(如網誌、討論區等)發佈 刪除 刪除 符合條件方可收錄,需考慮版權問題 符合條件方可收錄,需考慮版權問題
  • 上表只交代一般情況,如遇特殊例子,可由社群討論處理方法。
  • 除了私隱,資料的可查證性版權問題亦是考慮因素。
  • 所有編輯者(包括管理員和一般用戶)均可照上表移除和提請刪除違規的資料、圖片、條目。管理員亦可快速刪除嚴重違規的圖片、條目。

收錄手法

記事為主,不記私隱資料

  • 一般而言,所謂起底得來的資料不適合本網。但如果相關的人物涉及起底,本網應該只需要記載那件事,而不需交代有關的私隱資料

例子:
不要寫

xxx這個會員已被起底

真名:yyy
出生日期:12-12-1993
msn:776@hh.com
住址:yjf
學校:otf

只需要寫

某某聲稱xxx已被起底(提供相關的資料來源,如帖子

強調與網絡的關係

  • 必須強調該資料如何受到網民關注和討論,和跟網絡的關係,亦必須提供資料來源。對該資料的描述應減到最低。不受到網民關注和討論、與網絡無關、無相關討論的資料來源的資料不應收錄。

例子:
不要寫

青網大使在自己個blog自爆讀乜乜中學,住係屯門乜乜村,仲自貼左好多相,班友又係blog認屎認屁,又做班長又做prefect,可見佢地貪慕虛榮

只需要寫

有網民質疑身為打擊網上盜版大使的青網大使網誌的歌曲是非法下載得來,他們並透露自己曾經非法影印,其行為受到網民廣泛批評和傳媒關注(提供相關的資料來源,如帖子

其他資料

誹謗的定義

廣義來說,誹謗指公開發表會貶損某人名譽或會使其他人仕避開該人的言論。

民事誹謗可進一步分為永久形式誹謗和短暫形式誹謗兩種。簡單來說,永久形式誹謗涉及以相對較耐久的形式,例如以書面或電視廣播的形式,發表誹謗性言論。短暫形式誹謗指以較不耐久的形式,例如以口頭方式發表有關言論。

公正評論

但公正評論可保障言論自由,公正評論正是誹謗訴訟中的充分的免責辯護。但是,以此作為辯護理由,必須證明以下條件:

  1. 事情必須關乎公眾利益。公眾利益的定義很廣泛。不止於「公眾生活」的事情,例如立法會議員或公共衛生部門的行為,還包括個人所說所做而又屬於公眾關注的事情,例如報章的行為、圖片展覽, 甚至另一公開評論。
  2. 言論必須是對事實的評論,而不是聲稱事實。如果你對某事情作出評論,宜說明你在評論的事實。例如,如果你說:「A太太連親兒都殺害,她真不是人」,很明顯,第二句話是第一句話所指事實的評論。但是,如果你說:「A太太不是人」,這句話很有可能被視為你在聲稱事實。某些情況很難將以上界線劃分清楚。有一個案例,Y先生自稱「耳鼻喉科專家」, Z先生指他是「黃綠醫生」。這算是評論嗎?還是Z先生在聲稱事實?經過不少辯論,法庭裁定這是一項評論。
  3. 必須是在公正地作出評論,即是說:你的見解即使與事實有偏差,你只是按誠實態度表達所想,法官或陪審團也不必同意你的見解。以前,這有一項限制:該評論並非有惡意動機,但在cheng & anothers v Tse Wai Chun一案中,終審法院裁定惡意動機不是撤除公正評論的因素,因為每個人發表言論時,總有不同的動機。
  4. 參考案件:
    1. 東方報業集團控告毛孟靜一案 :1995年,在毛孟靜主持的一個電視時事節目中,展示出一些報紙剪存,顯示有些報業集團,包括東方報業集團,在控告某些評論員誹謗。毛孟靜並且對報紙之間互相訴訟的趨勢作出一些負面評論。其後,東方報業集團控告毛孟靜誹謗。法庭判決東方報業集團敗訴,理由是毛孟靜只是基於報紙剪存所顯示的事實作出公正評論。
    2. 謝偉俊控告鄭經翰一案:數年前香港一名導遊在菲律賓身陷囹圄,後來獲釋,但對於其後發生的一些事件,電台節目主持人鄭經翰對律師謝偉俊的行為作出負面評論。鄭經翰聲稱他只是公正評論,有充分的辯護理據。但是,高等法院認為鄭乃基於惡意動機作出評論,判鄭敗訴,但鄭在終審法院上訴成功,推翻惡意動機的理據。

公眾利益

公眾利益是指:

  • 事情必須關乎公眾利益。公眾利益的定義很廣泛。不止於「公眾生活」的事情,例如立法會議員或公共衛生部門的行為,還包括個人所說所做而又屬於公眾關注的事情,例如報章的行為、圖片展覽, 甚至另一公開評論。
  • 公眾有正當理由關注的事情,公眾有正當理由關注的事情會包括 ﹕
    • 防止或調查罪案;
    • 防止不合法或嚴重不當的行為 、對公眾不誠實的行為、或嚴重不端的行為;某人執行其公職的能力;
    • 某人是否適合擔任他現正擔任或謀求擔任的公職;
    • 保護公眾健康或安全;
    • 及保護國家或香港的安全。

資料來源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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