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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4代言人,是對某些人使用手提遊戲機NDS的附屬產品R4的謔稱。R4手提遊戲機NDS所衍生的非官方附屬產品,是專門用作儲存下載遊戲拷貝及MP3等軟件的輔助插卡,現時被普遍認為是用作遊玩盜版電子遊戲的電子產品之一。

語源[]

自2006起,隨着手提遊戲機NDS於香港日益普及,R4的知名度亦逐步提升。部份香港藝人攜同NDS接受雜誌訪問時,則往往會被網民發現使用上R4插卡。由於部份網民懷疑當事人透過R4儲存盜版遊戲,與演藝界經常推廣的「保護版權」意識相違,故之將他們惡搞為「R4代言人」。

R4在香港的情況[]

在2008年4月25日,香港《版權條例(2007年修訂版)》正式生效,當中售賣「已安裝規避版權保護器件,用作讀取盜版遊戲光碟」的電視遊戲主機,列為違法行為。在當時售賣R4卡是否屬於違法,仍屬於灰色地帶;但到2008年日本遊戲業界聯手以法律訴訟控告R4的發售者,及日本法庭於2009年8月裁定售賣R4遊戲卡屬於侵權行為後[1][2],再加上香港海關的強力執法,香港市面上已再沒有售賣R4遊戲卡。

網民討論[]

插卡屬誰之謎[]

藝人李彩華被揭發使用R4時推說是從「朋友」處借來,否認自己曾使用翻版的責任。

有網民認為,歷任「R4代言人」所用的NDS,或許真的是從「朋友」處借來,他們未必是R4的真正擁有者;他們甚至可能只在無意間互相借傳插有同一張插卡的NDS。即使如此,在使用R4的同時有否考量過自己身為知名人士的身份,是否如此推卸責任就可以把責任推得一乾二淨?實在值得相關人士深思及反省。

演藝界以外[]

在演藝界人士的間接示範及宣傳下,R4成功浸透到不同界別的人士身上。2007年無綫電視新聞透視》播映的其中一集,講述玩NDSL等遊戲機的熱潮,說一位精神科醫生是電玩發燒友,但被網民發現他手上的NDS是插入了R4卡。跟著鏡頭一轉,顯示一眾來聚會的NDS玩家,懷疑全部公然地使用R4玩NDSL,引起網民聲討[3]。有網民笑說:「R4....最為遊戲界醫學界所採用。」[3],又有網民笑言︰「R4 代言人越o黎越多,會唔會遲o的有立法會議會、行政會議成員、局長、司長、特首、國家主席?」[4]

被網民公認為代言人的藝人[]

以下藝人被網民公認為R4代言人,照片是從書刊中掃瞄出來或博客中下載,而文字加工是網友改圖(按時間排列)︰

惡搞[]

冷笑話[]

第一代代言人李彩華:「是宣萱前輩借給我玩的。」
第二代代言人宣萱:「是鄧麗欣女士借給我玩的。」
第三代代言人鄧麗欣:「是蘇家小妹妹借給我玩的。」
第四代代言人蘇家千金:「是江若琳姐姐借給我玩的。」
第五代代言人江若琳「是李彩華小姐借給我玩的。」

相關條目[]

註解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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